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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23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两轮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天马路时因碰撞路中隔离护栏而摔倒在地,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某因伤被送医救治,后在医院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裴某某所驾驶的两轮车为机动车,属普通摩托车范畴。

归案后,被告人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具有坦白、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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