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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诸城市人,住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鲁G*****号重型货车沿兰陵县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号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裴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左鹏飞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电话:18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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