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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镇**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阿某某**镇居民裴某某酒后驾驶蒙E*****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汽车,沿那吉镇东二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体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制作的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和医法鉴中心(2019)毒司鉴字1580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龙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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