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辽A****H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山县半拉门镇粮库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裴某某血液中已检出乙醇成分,两次平均值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27毫克。
2019年7月9日,裴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机动车大驾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泽富
检 察 员: 李德凤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在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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