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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民身份号码131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衡水市枣强县******号,河北**有限公司职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裴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冀TM****号小型汽车沿南外环京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衡湖宾馆附近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92

附:

1.被告人现住户籍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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