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5时,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许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北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40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慧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