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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4********,朝鲜族,专科毕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22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驿都大道经成都市城市快速路二环高架往同善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2.3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198****;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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