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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裴某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民警处理一起打架案中,发现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立即到达萧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对裴亚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检测仪对裴某某检测显示154mg/100ml。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裴某某2020年6月1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06年10月因盗窃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日被刑满释放,无机动车辆驾驶证

2.证人段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裴某某喝了酒,段某某把裴某某送到丁里镇郭庄集南关路口,裴某某就自己开车走了,开车去了周某某、李某某家,发生打架事件。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6月8日中午,驾车去**镇街上的饭店吃大席,当时在喝了二两白酒(五年口子窖),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之后,程某某的舅开车把他送到**庄集南头**KTV那里, 被告人裴某某就让程某某的舅走了,自己开车到李某某家门口车牌号是皖FB6R02,自己没有驾驶证。

4. 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徽天和司鉴 [2020](毒)鉴字第219号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裴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18mg/100ml。

5.萧县公安局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制作光盘一个,内容为对被告人裴某某抽取血样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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