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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91983********,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乡**园**村**巷**队**,系农民。2019年11月14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三联超市附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在本起事故中,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98mg/100ml。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太谷县**乡**园**村**巷**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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