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大街**巷**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6)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内,后与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
另,已赔偿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 李梦呓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
2.案卷材料存放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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