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组,住山南市乃东区**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AD****的黄灰色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乃东区三湘大道停车场内驶出,当车辆行驶至该停车场门口左转弯准备驶入三湘大道时,未有效避让直行车辆,与当时正在三湘大道直行的由被害人隆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部分损坏和隆某某、乘客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后被害人隆某某经山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隆某某的尸表未见明显工具打击及暴力窒息征象,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其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菲菲
书记员:达瓦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山南市乃东区**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988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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