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7时40分许,裴某某驾驶冀A*****/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团贾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行某某井凹村内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某某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2日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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