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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林业局**林场。现住:敦化市**镇**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于2020年1月2日5时53分,驾驶吉H9****号货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石头镇中源加油站前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货车货箱右前角与行人许某甲身体左后侧接触刮碰,致被害人许某甲左颞、枕部突然着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甲无责任。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侯某某、王某乙、冯某某、许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裴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六)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裴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华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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