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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02221980********,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县**村,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2019年03月12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3月1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裴某某于2018年05至06月期间电话联系到制作假证件人员后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本人照片及陆某某的身份信息,几天后对方将伪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快递寄给裴某某,裴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2019年02月26日10时30分许,裴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黑B***** ),牵引坤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牌照:黑B****),沿国道2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科左后旗查日苏镇蒙辽警务工作站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立案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供述;

4.视听资料:询问、讯问等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购买伪造的A2型驾驶证这一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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