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区**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4日0 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伙同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区**KTV **层楼道内,使用拳脚对赵某甲(女,33岁)进行殴打,致赵某甲腰椎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赵某甲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2019 年12月23日,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二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单某某、赵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裴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1.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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