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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路**楼**单元**号。2010年4月2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2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和尹某某相约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的文艺青年酒吧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裴某某与张某某因为一张座椅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交涉未果后,裴某某因逞强好胜而拿起酒桌上一空啤酒瓶砸中了张某某的额头上部,随后尹某某上前用拳头对张某某进行攻击,并用双手从背后搂住张某某以限制其还手回击的能力,让裴某某继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和陈某某分别扯住被告人尹某某的右手和裴某某的左手,试图将打架的双方拉开,但裴某某和尹某某无视两名扯架女子的安危,强行将其撞倒在地并继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裴某某和尹某某在酒吧与张某某打架的过程中撞倒了酒吧内多张桌子、椅子,若干酒瓶子被摔碎,破坏了酒吧的正常经营秩序。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在共同犯罪均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婷洁

助理检察员: 肖 茜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裴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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