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高中肄业,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镇北社居委新民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长丰县**工业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事前通谋冒充车主将租赁而来的车辆抵押借款,并伪造车主的身份证件。2019年5月22日14时许,裴某某、孟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永辉超市“中国移动营业厅”,裴某某冒充车主付某某将一辆车牌号为皖******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被害人谭某某,其以付某某名义向被害人出具借条,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47280元。后裴某某、孟某某将上述款项予以瓜分。
2019年5月25日、6月2日,裴某某、孟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3.证人付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裴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行驶证、借条、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车主,共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2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1521245****)、孟某某(1885510****)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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