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裴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秦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秦州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3时59分许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北口报刊亭附近,被告人裴某和田某(拟另案处理)二人酒后无故使用拳脚、玻璃酒瓶、雨伞对出租车司机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面部等处受伤;随后裴某又进入车牌号为甘E*****的出租车副驾驶室进行打砸,造成该出租车计价器等损坏,维修费用为330元;后另一出租车司机肖某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吕某某、陈某接110指令赶至案发现场进行处置时,裴某用拳殴打民警吕某某,致吕某某眼部等处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裴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民事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萍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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