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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92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2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裴某某在晋江市**镇的租房内通过网络发布兜售研试卷答案的消息,骗取考研学生汇款人民币697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的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区的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9600元。

(3)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000元。

(4)2018年12月4日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河北省定兴县的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9000元。

(5)2018年12月5日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河南省鹿邑县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600元。

(6)2018年12月9日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福建省闽侯县的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6500元。

2018年12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路**号**租房抓获被告人裴某某,并扣押到笔记本电脑一台、上网终端二个、开户人为周凯明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上网终端、银行卡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账户明细、QQ聊天记录、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_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补充材料二十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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