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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诈骗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山东省单县人,住砀山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4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裴某某因前期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无力偿还,2017年10月14日,裴某某以推销腐竹生意为由到浙江台州找到被害人罗某某,饭后裴某某以罗某某酒后不能开车为由将罗某某的宝马525小型汽车开至砀山,后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还帐,期间被害人多次联系裴某某要车,裴某某谎称该车被别人扣走要求罗某某先后向其转款5.2万元用于赎车,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后侦查机关将该车要回交还被害人。

2、2018年9月,被告人裴某某谎称其有砀山世纪名城1栋2单元503室、奥园广场10栋1903室两套住房对外出售,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向其交付购房款,转账后冯某某多次找到裴某某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12月,裴某某又谎称要将自己在杭州余杭区一套房产过户到被害人名下,12月6日,被告人裴某某和汪某某(另案处理)带着被害人冯某某到杭州看房,后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冯某某在杭州市良渚镇邮政银行取款6万,至案发裴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9.8万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裴某某以“书香门弟”一套房产抵偿了冯某某购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裴某某又谎称砀城镇奥园广场10栋1903室是汪某某工程抵款房,再次以总价25万元价格卖与被害人常某某,当日被害人看房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裴某某10万元,裴某某当场自书一张10万元的收据并与被害人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后裴某某又谎称自己家人要买房,找到奥园广场售楼部工作人员韩某某,要求其为自己提供奥园广场购房合同,2019年12月29日裴某某带着常某某到砀山县奥园广场售楼部找韩某某签订一份空白的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裴某某以急需用钱要求常某某转账2万元,后又以办理房产证为由让其转账1.4万元,共计骗取被害人13.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退还常某某13.4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前科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唐某某、韩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骗宝马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物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砀山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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