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裘永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吸毒于2006年4月27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十元、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6年10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6月7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十元、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7月5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又于2020年7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永明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裘永明为讨回欠款,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偷渡往返于云南省和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其间参与境外赌博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裘永明单独从云南省临沧市通过坐车、步行等方式偷渡至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同月16日,裘永明独自按原路线偷渡回国。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裘永明单独从云南省临沧市以类似方式偷渡至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同年9月23日,裘永明独自按原路线偷渡回国。
3.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裘永明伙同庄某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临沧市以类似方式偷渡至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其间,裘永明参与了境外赌博活动。同年7月2日因偷渡路线被封堵,裘永明从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入境通关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航空进出港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李某某、毛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裘永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永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永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永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裘永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文超
检察官助理:康佳琦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裘永明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