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852号
被告人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裘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家中,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侯某某,虚构自己和他人合伙经营宠物医院、需要进行银行贷款、让其到该宠物医院上班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的信任,以借款名义骗得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29 4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归还平台借款。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29 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裘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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