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8日间,被告人裘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地下停车场,采用干扰器干扰汽车上锁的方式,盗窃作案8次,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孙某某等人车内现金、超市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裘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裘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 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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