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现住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1年5月4日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裘某某在天台县坦头镇凤凰大道超越烧烤店门口前面盗走一辆蓝色莫拉克牌电动车,后将车丢弃在天台县坦头镇牌门村三角街操场上。经天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人民币。
2.2020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裘某某在天台县坦头镇华南工艺厂前面的一间民房前面盗窃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车开到天台县赤城街道杨家山小区9幢2单元停车场。经天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55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表、收款收据、合格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仙菊
检察官助理:陈洁琼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裘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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