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被告人裘某某因其丈夫钱某某在嵊州市**镇**村放电影的场数未及时得到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王某某盖村章确认而有矛盾。2018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裘某某与张某某在嵊州市**镇**村**号嵊州**领带服饰厂二楼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被告人裘某某捡起铁棍击伤张某某头部,张某某用剪刀戳伤裘某某右耳。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侧鼻骨、左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裘某某右耳0.5厘米贯通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钱某某、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益明
代理检察员:斯金燕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855****;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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