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13号 

告人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被告人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裘某某酒后驾驶苏EZ****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联滔电子有限公司门口处,在倒车过程中与路边警示桩发生碰撞并被执勤辅警发现,后被告人裘某某步行至附近烧烤摊不顾辅警劝阻再次饮酒,后被赶到的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被告人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检察官助理:王  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