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582号

被告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小区**栋**。2004年因犯强奸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裘某某酒后驾驶赣AM****小车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大道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98mg/100ml。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24.9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