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07年3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裘某某,要求其帮忙收购银行卡套卡(包含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俗称“三件套”)用于赌场赌资的洗钱,并商量好给其2500元一套的好处费。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三件套”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让被告人方某某办理“三件套”,并给方某某1500元一套的好处费。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三件套”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的“三件套”给裘某某,裘某某将上述“三件套”邮寄至黄某某指定的地址。事后只有中国农业银行的“三件套”可以使用,黄某某给了裘某某2500元,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方某某从中获利1500元。截止案发,方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等人处诈骗资金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297100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9日天台县公安局扣押方某某违法所得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裘某某、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裘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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