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354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绍兴市越城区**路**号。2018年5月18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郦槐光,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坂**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华娣,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23日,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支付绍兴柯某**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以(2019)浙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25日送达。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资金账户内可支配资金累计70余万元,但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将上述资金用于消费、归还债务等个人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材料、民事判决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结婚证、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公司注册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汪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手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8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裘某某、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5434****、186575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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