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裘某某妨碍信用卡管理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栋**单元**(户籍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村**号**)。被告人裘某某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5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期间,被告人裘某某伙同赖某某(已判决)利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信用卡,同时低价购买文某某、施某某、王某某等人银行信用卡(工商、农业、建设、交通、民生、平安、浦发、兴业、招商、中国、重庆、光大)共计62张左右,其中购买他人信用卡48张,通过顺风快递出售给买家赵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裘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羁押在全椒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