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裔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裔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桥**号(户籍在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裔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已撤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裔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裔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塘南路喻松桥19-1号棋牌室内,因打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后王某某跑出棋牌室,被告人裔某某从地上捡起一片玻璃碎片追赶王某某。被告人裔某某在喻松桥公共厕所旁马路上追上王某某后,双方再次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裔某某持玻璃碎片将王某某胸部戳伤,并致王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部损伤后致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裔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喻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被告人裔某某、被害人王某某、证人刘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伤势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裔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敏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