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袭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翁媳关系。2019年2月10日9时许,在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山庄**号楼外,被告人袭某某等与被害人宋某某等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袭某某用酒瓶将宋某某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左眼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79102****);
2.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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