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淄博**物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袭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欲向徐某某借款5万元,后因徐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袭某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后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袭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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