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住**市**花园**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袭某某利用自己昵称为:“乌市 龙哥”的QQ,帮助嫖客联系卖淫女达成性交易。袭某某确定性交易的时间、地点后,通过QQ、微信将时间、地址发送给嫖客或者卖淫女,嫖客和卖淫女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袭某某多次介绍李某某、陈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介绍卖淫费,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45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 证人李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红
检察官助理:乌力吉达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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