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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上护镇*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河田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21日间,被告人黄某以尾随业主的方式进入陆河县螺河湾小区后,先后六次在该小区居民楼盗窃被害人朱某芬、范某丽、叶某芝、罗某丽、赖某秀、黄某娟、黄某杜等人放置在家门口鞋柜里的女性鞋子共计45双。其中在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个晚上盗得女性鞋子3双;2019年9月中旬的一个中午盗得女性鞋子3双;2019年9月底的一个早上盗得女性鞋子2双;201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个下午盗得女性鞋子2双;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个早上盗得女性鞋子4双;2019年 11月21日上午盗得女性鞋子31双。经鉴定,黄某目前诊断为恋物症,作案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勘验、检查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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