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0时4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13207)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兴源东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某到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2209633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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