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黄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自己有关系能够办理河源市源城区内中小学的学位为由,通过叶某明、何某、张某等中间人先后收取了28位家长办理学位的费用共计195200元,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自己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以能够办理学位为由,经中间人张某收取3名家长费用(包含张某本人)共33500元。后被告人黄某未能成功办理学位,案发前归还张某12000元。
1、被害人张某为办理其子入读深圳中学河源实验学校的学位,于2018年6月3日和2018年8月31日分两次共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7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前退还张某12000元。
2、被害人吴某某为办理古某某入读深圳中学河源实验学校的学位,于2018年6月6日向中间人张某转账10000元,张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85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张某自行退还被害人吴某某10000元。
3、被害人刘某办理黄某入读深圳中学河源实验学校的学位,于2018年6月29日向中间人张某转账9000元,张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8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张某自行退还被害人刘某1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以能够办理学位为由,经中间人何某收取5名家长费用共26700元。后被告人黄某未能成功办理学位,因无法退回费用给何某写下欠条。
1、被害人叶某为办理何某锐入读河源市第一小学的学位,于2018年4月8日4月9日分两次向中间人何某转账6000元,何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何某自行退还被害人叶某6000元。
2、被害人盘某某彩为办理盘馨予入读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小学的学位,于2018年5月份向中间人何某转账5000元,何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27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何某自行退还被害人盘某某彩5000元。
3、被害人龚某某为办理黄某入读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学位,于2018年7月份向中间人何某转账12000元,何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何某自行退还被害人龚某某12000元。
4、被害人谢某华为办理谢某入读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学位,于2018年8月份交给中间人何某9000元现金,何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何某自行退还被害人谢某华9000元。
5、被害人黄某为办理罗某某入读河源市高级中学的学位,于2018年8月份向中间人何某转账12000元,何某甲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8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也未能退回费用,何某自行退还被害人黄某5000元。
三、被告人黄某以能够办理学位为由,经中间人叶某明收取20名家长费用共13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未能成功办理学位,于案发后将135000元经由叶某明全部退还被害人。
1、被害人叶某为办理李某入读河源市源城区雅居乐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4月26日交给中间人叶某明65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2、被害人张某华为办理邓某某祥入读深圳中学河源实验学校的学位,于2019年4月26日向廖某某转账36000元,廖某某收款后向朱某某转账28000元,朱某全部如数转给了叶某明,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3、被害人邱某某为办理刁某某入读深圳中学河源实验学校的学位,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张某华向廖某某转账36000元,廖某某收款后向朱某某转账27000元,朱某全部如数转给了叶某明,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4、被害人谢智光为办理谢某入读广东省东源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7月9日向叶某某明转账15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5、被害人李某为办理李某熙入读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小学的学位,于2019年6月份向叶某某明转账7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6、被害人许俊敏为办理许某珊入读河源市源城区公园东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5月份向林某转账18000元,林某收款后向叶某某明转账875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7、被害人赖某为办理赖金碧入读河源市源城区公园东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5月份通过他人向林某转账10000元,林某收款后向叶某某明转账875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8、被害人林某欣为办理廖某入读河源市源城区啸仙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7月中旬向林某转账15000元,林某收款后向叶某某明转账13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9、被害人赖某乾为办理赖某入读河源市源城区机关幼儿园的学位,于2019年4月份通过李凯悦向叶某明转账6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0、被害人洪某为办理洪某入读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4月底向某凯悦转账10000元,李凯悦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8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1、被害人肖理华为办理肖某入读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7月8日向某锦灿转账11500元,黄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9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2、被害人陈某平为平某某办理陈如果入读河源市高级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4月份向某小青转账30000元,朱某收款后向诸某某转账230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20000元,叶某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3、被害人刘福高为办理刘月入读河源市源城区公园东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8月初通过他人向某小青转账11000元,朱某收款后向诸某某转账95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9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6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4、被害人刘某为办理蔡旭某某入读河源市河源中学实验学校的学位,于2019年5月12日份向诸某某转账260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23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5、被害人肖某意为办理肖某入读河源市机关幼儿园的学位,于2019年8月初通过梁某向诸某某转账68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55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6、被害人王某某为办理黄某霖入读河源市机关幼儿园的学位,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梁某向诸某某转账4000元、现金25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爱某明转账55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7、被害人梁某为办理陈某昊入读河源市机关幼儿园的学位,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梁某向诸某某转账65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55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8、被害人肖某衍为办理肖某入读河源市机关幼儿园的学位,于2019年5月份通过梁某向诸某某转账68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55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19、被害人梁某峰为办理梁某晨入读河源市机关幼儿园的学位,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梁某向诸某某转账65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55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4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20、被害人黎某洪为办理入读河源市高级中学的学位,于2019年4月24日向诸某某转账11000元,诸某某收款后向叶某明转账10000元,叶某明收款后向被告人黄某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在案发后将费用退回叶某明。
2019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退款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通话清单、学生信息表、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和解协议书。
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谢某华等28人的陈述;
4.证人何某、诸某某、叶某明等9人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伟建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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