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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护镇大各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上护镇大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子、朋友等人在陆河县河田镇皇豪KTV唱歌,期间黄某某喝了约七、八瓶330m1易拉罐装的“蓝妹”牌啤酒。次日凌晨0时30分,黄某某等人叫了代驾司机陈某某驾驶一部车牌号为粤NTY***的黑色本田雅阁牌小轿车载其返回上护镇大各村委会*村*号家中。凌晨1时许,陈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指定位置后下车,黄某某则进入了车辆驾驶室,并在进行倒车操作时将站在轿车尾部的陈某某撞倒。经认定,黄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对黄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10mg/100mL、101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72mg/100mL;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鉴于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孝友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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