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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于同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P0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05国道由河源市区往东源方向行驶至205国道2828KM 150M处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犯罪事实。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书面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证人陈某某坚、余利军的证人;4、鉴定意见;5、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家庭情况表、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交通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同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源城区**路**号,联系方式为17827985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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