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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云江、杨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黄云江,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兰城街道**社区****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6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住昌宁县湾甸傣族乡上甸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6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云江、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0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黄云江、杨某共谋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黄云江拿给杨某12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杨某在隆阳区百货大楼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经侦查实验,12粒甲基苯丙胺净重1.164克。

2019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云江拿给杨某2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杨某在隆阳区百货大楼附近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经侦查实验,21粒甲基苯丙胺净重2.037克。

2019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云江拿给杨某14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杨某在隆阳区正阳南路62号1幢2单元5楼110号租房楼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杜某某。经侦查实验,14粒甲基苯丙胺净重1.358克。

2019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云江拿给杨某14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杨某在隆阳区数码港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经称量鉴定,14粒甲基苯丙胺净重1.36克。

2019年6月4日12时许,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在隆阳区正阳北路缅茶苑自助餐厅抓获被告人黄云江、杨某。民警在隆阳区正阳南路62号1幢2单元5楼110号黄云江、杨某租住房屋的灶台上查获黄云江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经称量鉴定,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7.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江、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3.089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3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兴寿

代理检察员:余华章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云江、杨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诉讼卷六册;

3. 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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