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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某某院刑事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某某**乡**村**委**号。2015年至2017年10月担任**组**,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代理**组**。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29日因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子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子某某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3日,子某某***便民服务中心**组村民史某某不担任**时,将小组集体结余36529元现金交到被告人高某甲手里,其中高某甲给村集体开支了6488元,高某甲将剩下的30041元挪用归个人使用。

2018年,子某某**煤矿给子某某栾家坪便民服务中心**组支付了一年的占地租赁费341000元,其中20000元现金给了高某甲,321000转入高某甲提供弟弟高某乙的农行卡上,高某甲将此卡一直保管。高某甲将341000元中的10596元用于村集体开支,将310404元挪用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明细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身为**民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小组集体资金340445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燕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先羁押于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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