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沂南县**镇**庄**号。2011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4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虚构外出旅游、装修房屋、偿还借款、帮助他人购房、帮助他人购买LV包等事由,采取先支付后取消、伪造聊天记录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的信任后,骗取现金28.687万元和手机(价值2750元)一部。赃款除扣押的1.6万元外,已挥霍。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某虚构房屋装修、偿还借款、外出游玩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共计10.932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以银行卡是公户出国无法提取现金、帮助购买LV包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共计2.05万元。
3、2019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帮助购房、交定金、买车位、打点人情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11.705万元和VIVOX23手机(价值2750元)一部。
4、2019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以放贷款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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