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组**号。1997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月13日减刑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乡**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相约一起在邵阳市大祥区**路步步高超市盗窃白酒,2020年6月3日至6月8日,两人每天前往步步高超市盗窃一次,每次盗窃一至二瓶郎酒,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六次,共盗得六瓶红花郎酒和四瓶青花郎酒,经鉴定,价值670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六次,共盗得八瓶红花郎酒和四瓶青花郎酒,经鉴定,价值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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