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9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沽源县人,个体工商户,居住地河北省沽源县**镇**街**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马某甲以购买低价拍卖抵押车辆、办理贷款为由,作案8起,骗取马某乙、魏某某等9人现金共计32.5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助马某乙朋友魏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通过马某乙骗取魏某某现金1万元。2019年1月19日至2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助马某乙购买低价拍卖抵押车辆为由,骗取马某乙现金7万元。共计8万元。
2、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助解某某购买低价拍卖抵押车辆为由,骗取解某某现金1万元。
3、2019年3月8日至14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助王某丙购买低价拍卖抵押车辆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2.3万元。
4、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助陈某某购买低价拍卖抵押车辆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1万元。
5、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助付某某购买低价拍卖抵押车辆为由,骗取付某某现金1万元。
6、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忙购买低价拍卖车为由,骗取史某某现金0.5万元。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骗取王某丁现金0.3万元。
8、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某甲谎称平安银行临沂总行副行长,以低价购买银行内部拍卖车辆为由,骗取郭某某现金共计18.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马某乙、魏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宁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被害人郭某某提交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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