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路**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楼**单元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禹某某、凌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石某某、邓某某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当天18时许,韩某某、禹某某等六人被抓获归案,民警对其六人进行了现场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为甲及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单、抓获经过、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禹某某、凌某某、许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569****。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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