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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甲杰涉嫌盗窃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87号 

    被告人陈某甲杰,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池尾街道塘边村里东片11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杰于2020年6月1日凌晨2,到普宁市广达北路时代中心停车场处,采用脚踢破坏电动车车头锁的手段,盗窃到被害人洪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神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电动车照片、;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杰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9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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