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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甲妨害公务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9日,罗定市供电局在罗定市罗平镇榃东村委山曲岗村进行施工时,遭到村民携带梆、锄头、木棍等工具进行阻挠。罗定市公安局接报后派警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前往施工现场维持秩序并对在场的村民进行教育、劝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不但不听劝告,还通过辱骂、燃烧煤气恐吓,使用石头、锄头、铲等工具袭击执法人员和投掷车辆,造成供电局的一辆车辆受损、多名执勤民警受伤。其中,民警胡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罗定市公安局罗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不听教育、劝告,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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