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陈某甲跳”(自报名),冒用名“陈某乙朋”,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1日05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跳在河源市源城区江某某路滨江金利后面上角尾社区一出租屋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先鹰牌摩托车(车牌粤PD9****,价值3100元)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源城区庄田下围村附近一废品店老板谭某某(已判刑)。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跳在源城区上角尾社区17-3门前将被害人伍某某武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追风鸟牌蓝白色两轮电动车(价值800元)盗走。
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从佛山市三水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陈某甲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跳的某某;2、被害人伍某某武、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陈某乙霞、陈某乙朋、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6、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
情况说明、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跳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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