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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乡**村**屯**号**,户口址同现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种植在三门江林场江口分场16林班1小班范围内的桉树。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查验,三门江林场江口分场16林班1小班内被伐林木面积0.13公顷,立木蓄积量13.22立方米。

同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依法扣押了非法采伐的木材。所扣押木材已于同年10月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380元现暂扣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

检察官助理:彭溪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4.涉案款人民币3380元现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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