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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隆回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119.88克毒品“K粉”乘坐牌照为湘******小车从隆回县出发,经沪昆高速到达邵阳南收费站后沿西湖路、敏洲西路至邵阳市大祥区廷泊酒店。

2020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廷泊酒店916房间内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搜缴到陈某某携带的119.88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车辆通行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范某某、钱某某、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739-569****。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物6.1万元。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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